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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问代扣个税时的计税依据是什么?
作者:admin  发表时间:2016/8/19 11:16:12 点击:

     

我公司2020年5月支付非湖北地区人员刘师傅劳务报酬10300元,请问代扣个税时的计税依据是什么?

【答】支付刘师傅劳务报酬含税收入为10100元,不含税收入=10100/1.01=10000元
刘师傅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×1%=100元
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=100×(7%+3%+2%)=12元。【改:两附加免,城建减半3.5元】
应代扣的个税=(10000-3.5)*(1-20%)*20%=1598.08元

[请注意]从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中,明确规定减除附加费用的,只有财税【2018】164号文:保险营销员、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,属于劳务报酬所得,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%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,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,并入当年综合所得,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”

在实际税收征管中,是否应该扣除附加税费,要看当地省局的执行口径。


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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